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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告
洪佳慶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楊新傳、鄭郁霖所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楊新傳、緒永股份有限公司、鄭郁霖、威宏實業有限公司、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郁霖所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107年度易字第3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並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以107年度附民字第397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叁萬壹仟陸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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