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謝佳純
- 當事人黃怡均即璉昇起重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0號原 告 黃怡均即璉昇起重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亦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柒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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