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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0號

原告
黃怡均即璉昇起重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亦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柒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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