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1號
- 原告
- 高作梁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文律師
- 被告
- 台灣雲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LING BRUCE XUEFENG
- 訴訟代理人
- 馬傲秋律師
黃品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08 年9 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1.48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4萬4,550 元(計算式:美金3 萬元×31.485=94萬4,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