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 告 高作梁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 被 告 台灣雲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ING BRUCE XUEFENG 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律師 黃品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08 年9 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1.48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4萬4,550 元(計算式:美金3 萬元×31.485=94萬4,5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