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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6號

酌減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吳佩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告
俞凱萍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被告
達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穎
被告
莊文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建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余凱萍」之記載,應更正為「俞凱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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