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6號
- 原告
- 俞凱萍
- 訴訟代理人
- 陳祈嘉律師
- 被告
- 達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莉穎
- 被告
- 莊文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建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余凱萍」之記載,應更正為「俞凱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