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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李嘉慧
  • 法定代理人
    陳彥穎

  • 原告
    以馬內利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9號原   告 以馬內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穎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張嘉玲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故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即債務人主張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7315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就被告即債權人應分配之金額應減少新臺幣(下同)299 萬6,190 元,按諸首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即為299 萬6,1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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