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9號
- 原告
- 以馬內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穎
- 訴訟代理人
- 張鴻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玲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故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即債務人主張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7315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就被告即債權人應分配之金額應減少新臺幣(下同)299 萬6,190 元,按諸首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即為299 萬6,1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