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0號原 告 葉美娟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