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 告 薛兆和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衛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吳孝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