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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72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趙彥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72號

原告
寶麗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彥淇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姝嫚律師
被告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惟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7,9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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