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72號原 告 寶麗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彥淇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被 告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惟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7,9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