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0號原 告 謝琇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560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21萬7,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