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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0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告
謝琇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560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21萬7,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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