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昕紘 訴 訟 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被 告 義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婕妤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