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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楊婕妤

  •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義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昕紘 訴 訟 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被    告 義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婕妤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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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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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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