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0號原 告 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真好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英屬維京群島商發行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永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被 告 楊謦詮 余良元 王秀華 陳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2 萬6,4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0,3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