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9號
- 原告
- 兆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正宏
- 訴訟代理人
- 藍奕傑律師
- 被告
- 許瑞村
許以寧
許以政
許以柔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玖佰貳拾壹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面積10319.61㎡=0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拾伍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