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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49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9號

原告
兆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宏
訴訟代理人
藍奕傑律師
被告
許瑞村

      許以寧

      許以政

      許以柔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玖佰貳拾壹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面積10319.61㎡=0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拾伍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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