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5號原 告 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進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 萬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88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1,5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