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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65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告
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進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 萬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1,5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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