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2號原 告 謝明皇 莊聿茹 王衍力 鐘秋蓮 林羣偉 陳永昌 陳志瑋 戴嵩祐 林思瑩 林俊延 林淑菁 陳盈華 林張秀蘭 許惠婷 張茹亭 林妙蓬 原 告 昌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諺 原 告 林桂蘭 王思涵 林佩姍 吳淑郵 陳譓心 劉芸妮 粘采華 林仲田 王錫欽 廖淑麗 王衍人 郭麗華 屈俊芳 李智裕 蔡孟君 黃俊翔 林淑玲 彭昱攏 謝維珊 吳麗君 凃湘苓 黃世民 江睿霖 藍泓運 謝惠媜 何孟紋 李錦勝 王鈺清 廖素如 蔡承瀚 張代斌 林立軒 邱進順 林茂泉 楊凱嵐 盧筱惠 林秀蓁 陳鈵汶 王嬿婷 黃惠絹 簡君如 林桂雙 原 告 富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鳳梅 原 告 郭士鳴 馮至翔 陳金科 簡培漢 廖金連 詹馨穎 張一得 陳宣儒 楊依萍 陳麗芬 徐元娜 曾文謙 吳秀香 黃寬豪 賴淑芬 方韋詅 呂雪蘭 林志樺 黃巧莉 劉巧薇 梁鈞堯 鄭佳旗 李權憲 林建志 陳惠玲 蕭延修 王愷榛 蔡銘修 何承哲 廖敏杏 陳怡芳 陳一帆 劉貞妤 徐宛芊 黃淑瑛 吳秋玲 謝靜宜 周雅玲 簡志仲 田斐翠 羅雪綺 邱美玲 蕭文雅 徐婉甄 黃榮彬 王燕寶 沈青雲 李承浩 焦富康 張毓青 林友梅 徐兆妘 黃思穎 洪賢宏 梁志明 張麗華 黃祥瑋 歐窈吟 張凱皓 黃婕穎 李璦廷 蔡幸娟 張武雄 沈家蓁 陳盈壬 黃友賓 張珮君 丁怡瑄 袁明治 賴淑珍 廖俊雄 楊菲禾 何祥安 陳證傑 郭銘怡 許伶雅 簡婉貞 林雪文 蕭秀蘭 黃吉鄰 原 告 驀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珮竹 原 告 高瑞珠 徐莉雯 林慧琦 蘇甫瀚 洪冠揚 黃婉文 古芸瑜 范美玉 朱欽鋒 杜玟儀 姜進忠 林婉琪 陳麒全 林昆祺 吳孟珊 鄧清香 尹小嵐 陳國偉 范振福 蘇國彰 葉思嫻 廖金起 鄭博豪 張玉力 周亭村 鄭嘉銘 陳志豪 李嘉偉 吳芝蓉 賴振鈺 賴雨葳 沈羿君 施文龍 李美玲 謝金基 蔡慈芳 邱有福 林敬淳 陳怡君 曾小惠 張欣儀 何文倩 姜志宏 張月菊 賴一舜 林黛瑩 邱添丁 王音迪 蔡宛諭 郭重凱 孫吾遺 張延如 姜如美 陳亞倫 呂桂賓 吳峯各 楊琮百 李念芝 蕭鎮源 林育顯 楊達成 林慧雯 李佩儒 黃建龍 羅國龍 包益吉 王瑞隆 游鈺鳳 原 告 地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淑惠 上 210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李增胤律師 被 告 高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三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功 被 告 加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右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城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標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sieh Tsai Min(謝才敏) 被 告 鈞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武陸 被 告 瑞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登春 被 告 慶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大弼 被 告 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東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若飛 被 告 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渡部宣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2,200,000元【計算式:20萬元×48+20萬元×35+20萬元×13+20萬元×34+ 20萬元×13+20萬元×4 +20萬元×15+20萬元×4 +20萬元× 21+20萬元×20+20萬元×1 +20萬元×3 =42,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