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53號
- 原告
- 識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曾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藏雲數位媒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萬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萬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