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53號原 告 識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曾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藏雲數位媒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萬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萬8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