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8號原 告 陳怡蓁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張瑜庭律師 洪榮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2,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