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安抵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4號再 審 原告 安抵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明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寶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2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363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3,645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43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