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1號原 告 江名崧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