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預為抵押權登記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4號原 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被 告 隆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全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預為抵押權登記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除去法律關係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者,除其請求除去法律關係之標的價額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應以該標的之價額為準外,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56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預為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陸仟萬元,供擔保之建物價額亦高於壹億陸仟萬元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執行卷宗查明無誤。又參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其提起確認之訴所有之利益為貳仟陸佰零肆萬貳仟柒佰陸拾壹元,則經比較前開數額之高低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貳仟陸佰零肆萬貳仟柒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肆萬壹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