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52號
- 原告
- 金鑫鑫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鼎弘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李欣芫律師
黃柏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爾數位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訴之聲明第1 項: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00,000 元。 二、訴之聲明第2 項: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起訴狀附表一編號8 至12號所示支票 之面額即合計500,000 元。 三、700,000 元+500,000 元=1,20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