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8號
- 原告
-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連溪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江可筠律師
邱筠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穎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8號
江可筠律師
邱筠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穎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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