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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8號

原告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連溪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江可筠律師

      邱筠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穎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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