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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方鴻愷
  • 法定代理人
    吳連溪

  • 原告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8號原   告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連溪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江可筠律師 邱筠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穎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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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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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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