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方鴻愷
- 法定代理人吳連溪
- 原告詮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8號原 告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連溪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江可筠律師 邱筠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品穎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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