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9號
- 原告
-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連溪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江可筠律師
邱筠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宏、黃麗燕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捌萬捌仟零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