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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9號

原告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連溪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江可筠律師

      邱筠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宏、黃麗燕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捌萬捌仟零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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