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9號原 告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連溪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江可筠律師 邱筠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宏、黃麗燕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捌萬捌仟零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