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孫曉青

  • 原告
    陳國治於收受本裁定後5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9號原   告 陳國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昇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逸倫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2 款規定,原告應補正被告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昇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逸倫建築師事務所之營業地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原告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應於聲明內載明該具體之金額,如係請求為一定行為,應載明係何具體行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施盈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