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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9號

原告
陳國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昇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逸倫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2 款規定,原告應補正被告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昇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逸倫建築師事務所之營業地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原告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應於聲明內載明該具體之金額,如係請求為一定行為,應載明係何具體行為)。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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