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9號原 告 陳國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昇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逸倫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貳萬叁仟伍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玖仟柒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