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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11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1號

原告
張溢晉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被告
全球港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權
被告
聚星娛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權
被告
茂仲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環球虛擬全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以租賃關係業已終止為由請求返還租賃房屋,或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5 號裁定要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2 樓房屋(含地下1 層編號第28、29、30、64號之汽車停車位及編號第19、20、21號之機車停車位,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市價為新臺幣(下同)1,027 萬5,750 元,有陳瑞貞建築師事務所民國109 年3 月25日鑑定報告可稽(見本院卷第121 至155頁),是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27 萬5,750 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14萬8,113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42 萬3,863 元(計算式:1,027 萬5,750 元+14萬8,113 元=1,042 萬3,8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7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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