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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林大為
  •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 原告
    新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謝寶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5號原   告 新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複代理人  黃姝嫚律師 被   告 謝寶萱 訴訟代理人 林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3,17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8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9,511 元,扣除已繳納之1 萬3,170 元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 萬6,3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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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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