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5號
- 原告
- 新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煌
- 訴訟代理人
- 鍾凱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姝嫚律師
- 被告
- 謝寶萱
- 訴訟代理人
- 林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3,17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8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9,511 元,扣除已繳納之1 萬3,170 元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 萬6,3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