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0號
- 原告
- 珮斯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添益
- 訴訟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怡萱
- 被告
- 台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飛燕
- 訴訟代理人
- 張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