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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趙彥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1號

原告
黃淑華

      黃昇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昇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9,4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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