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1號原 告 黃淑華 黃昇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昇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9,4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