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1號
- 原告
- 黃淑華
黃昇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昇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9,4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1號
黃昇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昇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9,4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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