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28號原 告 有德起重行即馮惠芝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育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杰紳工程有限公司、吳宗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