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4號
- 原告
- 劉枝鑫
- 被告
-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奇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仟萬元(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拾肆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預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4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仟萬元(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拾肆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預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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