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4號原 告 劉枝鑫 被 告 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仟萬元(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拾肆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預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