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冰坊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章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貳仟零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