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原告與被台北萬通國際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雖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尚欠10,49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