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佳樂力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哲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格斯股份有限公司、鄭凱銘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貳萬叁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