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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告
佳樂力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哲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格斯股份有限公司、鄭凱銘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貳萬叁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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