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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4號

給付維修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告
漢桓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逢佐
原告
龍驤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星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川山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川山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叁仟壹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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