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王沛雷
  • 法定代理人
    陳玉音

  • 原告
    易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亞恩斯音樂製作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易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音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被   告 亞恩斯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ONG SENG CHET 訴訟代理人 陳姿陵律師 曾國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邱筱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