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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6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告
易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音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被告
亞恩斯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ONG SENG CHET
訴訟代理人
陳姿陵律師

      曾國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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