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6號
- 原告
- 易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音
- 訴訟代理人
- 林輝豪律師
- 被告
- 亞恩斯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LEONG SENG CHET
- 訴訟代理人
- 陳姿陵律師
曾國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