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易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音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被 告 亞恩斯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ONG SENG CHET 訴訟代理人 陳姿陵律師 曾國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