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2號原 告 吳玉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翰元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翰元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