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1號原 告 醇植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芳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台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宏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玖仟貳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