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蔡子琪
- 法定代理人馬劍秋
- 原告香港商韋爾半導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4號原 告 香港商韋爾半導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劍秋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馬廷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科學園區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彰化商業銀行南港科學園區分公司之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簡吟倫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