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鼎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鶯 被 告 巧克力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尚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4,398元,應繳裁判費22,9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