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5號原 告 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錦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