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1號原 告 奇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頂厲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萬1,169元,應繳裁判費5萬8,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