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2號原 告 木晨良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被 告 蕭伃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