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4號原 告 鄭立婷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衡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兩造間前於104年1月5日就 英特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權利簽訂協議書,買賣GIS-KY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12張。兩造嗣於106年6月27日簽訂英特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權利協議合約中止書,因而依據民法第263條規定中止契約準用解除契約效力之規定,請 求被告返還原告相當系爭股票8張於中止時之利益或價額及 股利總計新臺幣(下同)1,71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7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本件民事起訴狀未附原告委任謝孟峰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併請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