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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34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告
鄭立婷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衡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兩造間前於104年1月5日就英特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權利簽訂協議書,買賣GIS-KY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12張。兩造嗣於106年6月27日簽訂英特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權利協議合約中止書,因而依據民法第263條規定中止契約準用解除契約效力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相當系爭股票8張於中止時之利益或價額及股利總計新臺幣(下同)1,71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本件民事起訴狀未附原告委任謝孟峰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併請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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