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4號
- 原告
- 安礫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璋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間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雖記載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追加部分)新台幣參佰陸拾捌萬零肆佰玖拾玖元,及自起訴狀送繕本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其亦同時記載(本件起訴,僅先為部份請求壹佰萬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卷第9頁),是應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即應繳納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