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廖燦昌、張宏彬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教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 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宏彬 被 告 黃教能 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66,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656元,並提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廖燦昌之證明文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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