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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楊忠霖

  • 當事人
    呂學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3號原   告 呂學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移除網站內容與原告個人資料部分,係基於個人身分上之權利而為請求,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計算式:1,000 元+3,000 元】,扣除前繳之1,0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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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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