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5號原 告 綠漾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莉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 萬2,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