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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5號

請求召開年度大會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告
黃健治 應送達處所: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

上列原告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召開年度大會,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㈡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000號,顯有錯誤;又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驅國際有限公司、太陽有限公司,均未列其法定代理人;且全部被告之送達地址,亦均有錯誤,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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