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8號原 告 陳竹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欣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