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5號
- 原告
- 家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舜暘
- 訴訟代理人
- 邊國鈞律師
陳思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志誠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肆佰叁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玖萬零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5號
陳思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志誠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肆佰叁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玖萬零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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