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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5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告
家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舜暘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陳思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志誠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肆佰叁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玖萬零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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